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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高鐵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、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
台灣高鐵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、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
鉅亨網新聞中心
第三十四條第2款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原告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被告: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院名稱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訴訟案號:104年度訴字第535號
2.事實發生日:104/08/21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新光產物」)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部分甲種
特別股,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及自民國(下同)99年2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及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一種特別股,主張
本公司應給付465,000元及自9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4.處理過程:
新光產物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,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,
本件訴訟終結。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。
6.因信用貸款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
7.其他應敘明事項負債整合:無。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台灣高鐵-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-丙-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-104542893.htmlDCD878C537E187F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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